東方市地埋式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設備
東方市地埋式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設備
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技術規定
1 就MARPOL附則IV第9.1.1和9.2.1條而言,申請主管機關簽發型式認可證書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在進行試驗時,應達到下列排出物標準:
.1耐熱大腸桿菌標準
在試驗期間的排出物取樣中,采用薄膜濾器、多管發酵或按等效分析程序測定的耐熱大腸桿菌計數的幾何平均數不得超出100耐熱大腸桿菌/100ml。
.2懸浮固體總量(TSS)標準
.1在試驗期間的排出物取樣中,懸浮固體總含量不得超出350Qi/Qgmg/l
.2如在船上試驗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可對試驗期間的排出物取樣中的懸浮固體總含量的大值進行調整,以計及沖洗水中的懸浮固體總含量。主管機關在允許對大TSS作此調 整時,應確保在整個試驗期間進行充分的沖洗水TSS試驗,以得出一個精確的幾何平均 數,并以此作為調整值(定為x)。無論如何,許用大TSS不得超過(35加x)Qi/Qgmg/l
試驗方法應為:
.1 使代表性試樣濾過0.45um的濾膜,在105°C情況下干燥后稱重;或
.2 對代表性試樣用離心機分離(至少5min,平均加速度為2,800-3,200 g),在至少105°C情況下干燥后稱重;或
.3 其他上可接受的等效試驗標準。
.3無硝化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
主管機關應確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設計應能減少可溶及不可溶有機物,以滿足以下要求,即在試驗期間排出物取樣的5天無硝化生化需氧量(無硝化BOD5)的幾何平均值不超過25Qi/Qgmg/l,化學需氧量(COD)不超過125Qi/Qgmg/l。試驗方法標準對無硝化BOD5應為 IS05815-1:2003,對COD應為ISO15705:2002,或其他上可接受的等效試驗標準。
.4 pH值
在試驗期間排出物取樣的pH值應介于6和8.5之間。
.5零值或未測得值
對耐熱大腸桿菌,為能計算幾何平均值,零值應以1個耐熱大腸桿菌/100ml取代。對懸浮固 體總量、無硝化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為能計算幾何平均值,低于探測下限的值應以 探測下限值的1/2取代。
2 就MARPOL附則IV第9.2.1條而言,對于擬在特殊區域內排放生活污水排出物的客船上安裝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其在進行申請主管機關簽發型式認可證書的試驗時,應另外達到下列排出物標準:
氮和磷去除標準,試驗期間的排出物取樣中的總氮和總磷含量的幾何平均數不得超過:
.1總氮量: 20Qi/Qgmg/l或至少70%減少率;
.2總磷量:1.0Qi/Qgmg/l或至少80%減少率;
試驗方法應為:
.1 對總氮量,ISO29441:2010;和
.2 對總磷量,ISO6878:2004;或
.3其他上可接受的等效試驗標準。
3 如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已在陸上作了試驗,則初次檢驗應包括安裝檢驗和試運行檢驗。
4 本委員會應在其第67屆會議上(2014年后半年)對本指南4.2.1所述的氮和磷去除標準進行評審, 并參照按2012年指南第5節進行的船上和陸上試驗結果,確定經型式認可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或正在研制的此類系統達到要求的氮和磷去除標準。為此本委員會決定在MEPC67成立評審組。
5 本委員會應根據評審組提供的信息決定船舶是否能按1.2.3所述日期符合4.2.1的標準。如對船舶能否符合作出決定為不可能或不切實際時,應相應修正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