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的嚴酷程度主要取決于試驗溫度等級和暴露持續時間的長短,有關標準應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
溫度:
試驗溫度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
,+175℃,+155℃,+125℃,+100℃,
+85℃,+70℃,+55℃,+40℃,+30℃
試驗溫度的容許偏差范圍均為±2℃
注:1)對于高于+200℃的,應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250℃,+315℃, +400℃,+500℃,+630℃,+800℃,+1000℃
2)如果由于試驗箱(室)的容積較大,不可能保持±2℃的偏差時,則可以放寬,在100℃及以下時用±3℃;100℃~200℃時用±5℃,并在有關報告中寫明偏差。
持續時間
在試驗樣品溫度達到穩定后,若尚需進行一定時間的低溫條件試驗時,其持續時間應優先從下列數值中選取:
2,16,72,96h
若試驗目的僅是檢查試驗樣品是否能在高溫情況下正常工作,則試驗的時間只限于使試驗樣品溫度達到穩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持續時間不應少于30 min。
當本標準作為與高溫耐久性或可靠性相的有關試驗時,則其試驗所需的持續時間有關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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