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電力裝置回路,應測量交流電流:
1)發電機;
2)高壓側為35KV及以上,低壓側為1.2KV及以上的主變壓器,其中,雙繞組主變壓器只測量一側,三繞組主變壓器測量各側;
3)并聯電力電容器;
4)1.2KV及以上的線路和1.2KV以下的供電、配電、用電網絡的總干線路;
5)母線聯絡、母線分段、旁路和橋斷路器回路;
6)消弧線圈;
7)55KW及以上的電動機;
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需監測交流電流的其他電力裝置回路。
(2)下列電力裝置回路,宜測量或記錄負序電流:
1) 向三相負載顯著不平衡的電力用戶供電,在運行中有可能超過制造廠規定所允許的長時承受負序電流能力的發電機;
2) 電力系統中和電力用戶處的負序電流監測點;
(3) 三相電流基本平衡的電力裝置回路,可采用一只電流表測量其中一相電流;但在下列電力裝置回路中,應采用三只電流表分別測量三相電流:
1) 汽輪發電機和380V的水輪發電機;
2) 并聯電力電容器組的總回路;
3) 110KV重要的線路;
4) 三相負載不平衡小于10%的1.2KV及以上的電力用戶線路;
5) 三相負載不平衡大于15%的1.2KV及以下的供電線路。
(4)下列電力裝置回路,應測量直流電流:
1)直流發電機;
2)直流電動機;
3)蓄電池組;
4)充電回路;
5)電力整流裝置;
6)發電機,除無刷勵磁外的同步電動機勵磁回路以及自動調整勵磁裝置的輸出回路;
7)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需監測直流電流的其他電力裝置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