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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環境保護條列》、《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水泥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陜西省提出制定了《山西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及監督管理要求,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和本省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山西省環境保護條列》、《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物排放標準》、《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文件。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的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第I時段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和山西省轄區內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太原市、陽泉市、長治市、晉城市)和汾渭平原“4”城市(晉中市、呂梁市、臨汾市、運城市)的現有企業執行表1中第II時段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yong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資料來源: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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