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計量組織(OIML)和某些標準化組織間的合作,例如ISO和IEC之間的合作,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一些技術要求之間的矛盾,使計量器具的制造廠、用戶以及測試實驗室等可同時應用OIML和其它組織的出版物。
雖然衡器標準、規程和標準化組織(ISO)、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在我國衡器標準、規程的制訂中,很自然需要引用到ISO、IEC的相關條款。例如:關于衡器的影響因子試驗和抗干擾試驗中需要大量引用IEC的標準,在衡器產品中使用的部件中有大量需要滿足ISO的標準。在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各類建議中,大量引用了上述兩個標準,而且需要著重說明的是,在具體的測試方法上應首先符合該兩個標準所采用的方法。
目前OIML建議存在的問題還有很多,在OIML建議具體的文本中,有些內容說得很籠統。比如:在新版本的OIMLR76《非自動衡器》[3]中,對于電磁兼容的試驗方法與判定準則上特別含糊。在試驗方法上的問題如下:
(1)沒有明確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時,測試部位的要求;
(2)沒有明確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時,直接與間接靜電放電分別可采用的方法;
(3)沒有明確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時,頻率步長、駐留時間與測試部位的規定;
(4)沒有明確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時,重復頻率、測試方法、持續時間與試驗環境條件;
(5)沒有明確電磁兼容的各項試驗的測試載荷及示值調整的方法。
在我國的標準、規程或大綱的編制中,應該分別對照電工委員會IEC的國家標準IEC61000的各項試驗方法的具體操作要求,再結合具體的產品要求,對于上述問題加以完善。
在判定準則上的問題如下:
電磁兼容的試驗“大允許變化:在有干擾和無干擾情況下,示值變化應不大于e,或衡器應能檢測到顯著增差,并對其做出響應。”對于如何做出響應沒有明確說明。
而在電工委員會IEC的國家標準IEC61000-4-1、IEC61000-4-2、IEC61000-4-3、IEC61000-4-4、IEC61000-4-5、IEC61000-4-6、IEC61000-4-11分別為電磁兼容性(EMC)總則、靜電放電、射頻電磁場輻射、電快速瞬變/脈沖、浪涌、射頻場感應傳導、電壓下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判定準則上則明確應按照四種現象來選擇判斷。具體規定如下:
“試驗結果應按受試設備的運行條件和功能說明進行如下分類:
(a)在技術規范內性能正常;
(b)功能或性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能自行恢復;
(c)功能或性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需操作者干預或系統復位;
(d)由于設備(元器件)或軟件損壞,或數據丟失而導致不能自行恢復的功能降低或喪失。”
根據上述四種結果,再結合衡器建議OIMLR76《非自動衡器》中的判定準則,就可以做出標準或規程中的具體合格與否的判斷要求了。
從上述的實例中可以看出ISO、IEC和OIML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由于OIML在編制說明中明確應與標準ISO、IEC在相關內容上,特別是電氣測試方法上保持一致,當OIML在該問題上沒有說明清楚,應以標準ISO、IEC的具體規定為準。
其次,由于OIML在一些涉及到具體的產品制作標準與安全標準上由于沒有規定,則在我國的產品標準與規程的制訂中,應以標準ISO、IEC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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