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著性是商標的本質特征,其重要性好比新穎性之于、性之于作品。而對商標顯著性進行的分類比較既是體系化研究的必然過程,也是正確認識、運用商標顯著性解決商標爭議的必要基礎。正如每一種分類都有其局限性一樣,對詞語商標顯著性的分類也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有意義,尤其是在借鑒國外的(尤其是美國的)商標顯著性分類時,需要考慮到國家之間商標注冊制度和司法救濟制度上的差異性。基于此,本文將運用語言學知識,對許多學者提到的“弗蘭德利分類法”進行全面的分析,以指導對該分類方法的正確理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