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上海實潤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動態>>校準報告可以引用數據與加蓋CNAS章嗎?
近,有些客戶咨詢校準機構在給他們出具校準報告/證書時,是否可以引用數據,引用數據部分是不是可以加蓋CNAS章。為了滿足有這方面疑問的企業或個人,小編在此給大家做個解釋。
在回答這2個問題前,小編覺得有必要先說一下報告中帶CNAS的含義,CNAS-CL01:2018 文件章中提出“本準則規定了實驗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運作的通用要求。”也就是說,這個準則適用于所有從事實驗室活動的組織,而與其人員數量有多少沒有關系。其次,通過了CNAS資質說明實驗室具有檢測領域的能力,也具備對外出具公正性數據。是能力的體現。但它的能力范圍是有限制的,只有通過了CNAS評審的項目才能對外出具帶CNAS標識的報告,不在其范圍內的項目是允許出具帶CNAS標識的報告的。
明確了以上兩點內容,有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校準報告可以引用數據與加蓋CNAS章嗎?”這2個問題的解釋。
“引用數據”,其確切意思就是在校準報告A中引用校準報告B中的數據,即A報告僅引用了B報告中的部分內容。這在CNAS準則里是不允許的。因為在CNAS-CL01:2018 7.8.2.1中明確標明:報告中聲明除全文復制外,未經實驗室批準不得部分復制報告,可以確保報告不被部分摘用。
在我們出具的校準證書/校準報告的第2、3條中也有專門說明:2.本次校準結果僅對被測件有效,所出具的數據均可溯源到國家或國際計量基準。3.未經本實驗室許可,不得部分復印此證書內容。
這就表明了這次的校準數據只對此次的校準負責,是經實際校準后出具的數據,如沒有進行校準檢驗就出具報告是無效的。
那么,經過實驗室A同意后,如果實驗室B所出具的報告部分引用實驗室A的校準報告A,是不是可以在上面蓋CNAS標識呢?答案同樣也是否定的。CNAS準則不允許這么操作。原因是其前提都不被允許,后續的動作就更不被允許了。即使是實驗室B所出具的報告全部引用實驗室A的校準報告A,也不允許加蓋CNAS標識,首先實驗室B的能力范圍不一定包含校準報告A的項目,其次即使包含,他也沒有經過對校準報告A中所包含儀器的校準過程,不能在未校準的情況下加蓋CNAS標識,這屬于違反CNAS準則的行為。
所以無論是復制校準報告的數據還是在引用數據后加蓋CNAS,這都是不允許的,這種行為違背了CNAS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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