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風機、光伏電站“曬太陽”的現象屢見不鮮,有電不能發的尷尬也讓風電、光伏企業經營陷入困局。數據顯示,去年全國風電平均年利用小時數下降到1728小時,比2014年下降165小時。“棄風”較重的甘肅,2015年風電全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僅為1184小時,遠低于1600至1800小時盈虧平衡點,也大大低于2014年甘肅風電平均利用小時1596小時。
此次保障性收購政策的出臺對風電、光伏企業來說無疑是“托底”之舉。通知對棄風限電地區風電項目按4類風資源區分別核定,結合資源條件和消納能力,各地區風電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在1800小時至2000小時之間;而對棄光限電地區,光伏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則在1300小時至1500小時之間。并要求各地按照核定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安排發電計劃,確保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以高優先等級優先發電。
“棄風、棄光已經成為制約我國風電和光伏發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大絆腳石,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表示,通知的出臺為落實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全額保障性收購提供了具體措施和手段。
記者了解到,一個發電項目的收益,是由上網電價和上網電量所決定的,保價保量收購,才能確保投資收益。我國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就是根據各地區資源水平、投資成本,按照內部資本金收益率8%確定的。秦海巖分析認為,保障性收購電量確定的首要原則就是要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應該說,這次核定公布的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基本保證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合理收益。
為了平衡各方利益,此前曾有地方政府要求風電企業拿出收入所得,補償當地火電企業。比如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風電火電清潔能源置換交易工作方案》中,要求風電企業將電費收入,按國家批復火電電價的60%支付給火電企業。對此,通知中做了明文規定,嚴禁對保障范圍內的電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向煤電等其他電源支付費用的方式獲取發電權。
重開發輕消納也是此前一些棄風、棄光嚴重地區的慣用做法,導致西部一些地區一方面裝機規模不斷增長,一方面上網電量卻在大幅下降,不僅影響企業效益,而且造成巨大浪費。對此,通知要求,未達到保障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資源條件影響外,未達到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這其中包括納入規劃或已經核準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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