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對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實行電價政策。按照天然氣發電平均*成本、社會效益和承受能力、企業合理回報等原則確定上網電價。天然氣發電調峰機組、熱電聯產機組執行兩部制電價,按照現行天然氣門站價格2.04元/立方米核定的電價水平(含稅,下同),調峰機組容量電價為28元/千瓦·月,電量電價為0.436元/千瓦時;熱電聯產機組按40萬、20萬、10萬級機組劃分,容量電價分別為28、32、42元/千瓦·月,電量電價分別為0.449、0.484、0.469元/千瓦時。區域式分布式機組按照10萬級熱電聯產機組價格水平執行。樓宇式分布式機組執行單一制電價,每千瓦時0.772元。
《通知》要求建立氣電價格聯動機制。按照電價空間總額控制原則,當天然氣價格出現較大變化時,在既有空間內對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作適度調整。調價幅度按照天然氣發電機組電量電價與氣價聯動計算公式執行。樓宇式分布式機組按照10萬級熱電聯產機組相應調整。
在電價空間不足情況下,新上機組暫按燃煤電價結算,天然氣發電的調試電價按照核定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的80%結算,熱電聯產機組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熱電比合理分攤相應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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