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網 儀表標準】由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負責制修訂的《聲速儀校準規范》征求意見稿,現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海水聲速是聲波在海水中傳播的速度,是海洋聲學調查的要素之一。海水聲速的測量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采用電聲電路測出聲波通過水中固定兩點所需要的時間,對應指示出聲速值,即利用海水聲速儀測量,二是利用海水聲速與水溫、鹽度和壓力的關系所建立的海水聲速經驗公式計算得出。目前海洋調查中主要利用海水聲速儀測量獲得聲速值,同時海水聲速儀能快速、有效、方便地為測深儀、聲納、水下聲標等水聲設備校正測量誤差提供實時的聲速剖面數據, 是水道測量、海洋調查、國防應用與研究等領域必不可少的設備。
由于海洋調查和監測活動不同于陸地開展的測量活動,海上作業具有周期長、環境惡劣的特點,再加上現場測量儀自身的限制,隨著時間變化,海水聲速儀測量結果會發生不同程度的漂移,從而影響儀器測量的準確度,因此海水聲速儀的定期校準/檢定的作用就至關重要。
本規范以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和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為基礎型系列規范進行制定。
本規范的編寫主要參考以下文件: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59.1-2012 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HY/T 101-2007 《海水聲速儀》;Q/HBJ 03.142-2019 《海水聲速儀校準方法》;GB/T 6682-2008《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水運工程聲速剖面儀檢測方法,竇春暉、曹玉芬、張璇等,水道港口第36卷第6期。
校準環境條件:
1. 環境溫度:(20±5)℃;2. 相對濕度:不大于80%;3. 工作介質:純水,電導率(25℃)≤0.50mS/cm。
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
海水聲速儀校準所需主要計量器具及配套設備宜不低于下表的規定,也可根據儀器的指標來選擇適宜的標準器。
校準結果處理:
校準證書由封面和內頁組成。校準證書內頁格式參見附錄B。校準證書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標題:“校準證書”;
b)實驗室名稱和地址;
c)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
d)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e)客戶的名稱和地址;
f)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
g)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
h)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
i)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
j)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
k)校準環境的描述;
l)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
m)對校準規范的偏離的說明(若適用); n)校準證書校準員、核驗員和簽發人的簽名;
o)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說明;
p)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的聲明。
復校時間間隔:
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直接影響儀器的計量性能,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根據儀器的實際情況建議如下:
新購置或修理后的儀器,宜及時校準。
為確保儀器準確可靠,通常情況下建議儀器出海前后校準。
復校時間間隔由用戶根據使用情況自行確定,推薦為1年。
本規范適用于海水聲速儀在純水中的溫度和聲速要素的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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