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斷面設置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十三五”期間,江蘇省13個設區市中有11個設立了市級地表水環境質量監 測網,常州、淮安 2市未設立市級監測網,市級監測網斷面數量(均未統計納入省級以上斷面數量)在12—156個之間,各市平均斷面數為40個,蘇州市斷面數量最多。目前有10個設區市已開展“十四五”市級監測網斷面調整工作,有3個設區市暫未進行市級監測網斷面調整工作。
目前,江蘇省內縣級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總體的規劃及建設水平不均衡,部分縣(市、區)有延續多年的監測網絡,并定期開展斷面優化調整,按計劃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工作;部分縣(市、區)地表水監測網絡未得到良好延續,存在斷面長期未優化調整,監測工作開展缺乏計劃性等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監測斷面設置和管理是科學、全面反映全省水生態環境狀況及江河湖泊水體功能保障情況的關鍵,也是支撐環境決策和環境管理的基礎。2016年國務院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將水環境質量納入政府考核體系,江蘇省也將地表水環境質量納入高質量發展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各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設置、調整等技術工作的嚴謹性、規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制定標準文件明確省級及以下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斷面的設置原則和各流程工作的技術要求,壓實和厘清地方治污責任,避免水污染糾紛,助推水環境質量改善,形成全省合力支撐江蘇省堅決打贏碧水保衛戰。
本規范規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斷面設置的原則和要求。
本規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30943 水資源術語;GB/T 50594 水功能區劃分標準;SL 26 水利水電工程技術術語;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32 中國地表水環境水體代碼編碼規則;《江蘇省骨干河道名錄》;《江蘇省水(環境)功能區劃》。
斷面設置要求:
1.根據不同原則設置的斷面發生重復時,合并設置1個斷面。
2.斷面位置應選在水質均勻的水域,避開死水區、回水區、排污口處,優先選擇順直河段、河床穩定、水流平穩、水面寬闊、無急流或險灘處,兼顧水生態監測要求。
3.水網地區流向不定的河流,應根據常年主導流向設置監測斷面;無法確定常年主導流向的河道,監測斷面可設置在往復段中間位置。
4.針對河流左右岸分別劃定水功能區的情況,應在左右岸分別設置監測斷面。
5.潮汐河流上處于感潮河段的監測斷面位置盡可能與水文斷面一致或接近,以便獲得有關水文數據掌握漲平退潮周期,有閘壩控制的支流控制斷面應設置在閘壩近支流一側,無閘壩控制的支流控制斷面應設置在主要污染源下游且未與干流、海水、湖水混合處。
6.湖泊、水庫通常只設監測垂線,湖泊(水庫)無明顯功能分區時,可采用網格法均勻設置監測垂線,省級監測網對水域面積 100 km2 以上的湖泊和水庫按照 10 km×10 km為一個網格,每個網格設置一個監測垂線,水域面積 100 km2 以下的湖泊和水庫原則上設置一個監測垂線;市級、縣級監測網可加密監測網格設置監測垂線。湖泊(水庫)有明顯功能分區時,在不同功能分區分別設置監測垂線。
7.斷面位置要求交通可達、環境安全、監測便利,兼顧周邊具備自動站建設條件。
8. 根據各行政區域面積大小及水系發達程度,均衡各行政單元監測斷面數量。
調整頻次:
依據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原則上于每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周期(五年)實施的前1年,編制“地表水環境質量網絡優化調整工作方案”,對監測網斷面進行一次全面優化調整。如無特殊情況在五年規劃期內不做調整。
斷面調整與初步設置:
以原有本級監測網斷面為基礎,根據下個規劃周期生態環境管理需求、斷面設置原則和設置要求,納入新設置的高層級監測網中所有與本行政區有關的斷面,刪除原有本級監測網中設置重復或不符合要求的斷面,保留原有本級監測網中符合要求的斷面,調整原有本級監測網中需要設置但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斷面,新增原有本級監測網和高層級監測網未覆蓋但符合設置原則和設置要求的斷面,形成初步斷面清單。
本規范適用江蘇省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的斷面設置及調整。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