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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規范一氯二氟甲烷生產行業對其副產三氟甲烷的監測、計量和數據報送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一氯二氟甲烷生產設施副產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從行業現狀看,我國是 HCFC-22 的主要生產國,HFC-23 是 HCFC-22 生產過程不可避免的副產物。HCFC-22 是目前應用最為廣泛的制冷劑之一,同時也是生產四氟乙烯(TFE)、聚四氟乙烯(PTFE)的基本原料。用作制冷劑的 HCFC-22 在《蒙特利爾議定書》管控下,已逐步削減和淘汰;用作原料的 HCFC-22 生產不受限制,伴隨著技術的進步,氟化工產品的應用越加廣泛,HCFC-22 的原料用途需求量不斷上升,其副產物 HFC-23 的產生量也將不斷增加。
在《關于組織開展氫氟碳化物處置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5〕1189 號)的補貼政策支持下,2016年前建廠的絕大多數 HCFC-22 生產企業均按照補貼政策的監測方法學要求,建立并實施了相應的數據監測體系,為后續履約數據的監測、核查和報告奠定了良好基礎。然而,2020年之后,我國尚無針對 HFC-23 排放的報告技術規范,企業對 HFC-23處置監測情況參差不齊,無法保證 HFC-23 處置數據報送的準確度,給《基加利修正案》履約工作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為更好實現履約目標,亟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報告技術規范,為 HFC-23 管控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為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關于控制副產三氟甲烷(HFC-23)排放和數據報送義務,規范企業副產 HFC-23 排放的核算和報告,減緩氣候變化,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生產設施副產三氟甲烷(HFC-23)的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要求,包括工作程序、核算邊界、核算方法、監測計劃、排放報告及質量管理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 HCFC-22 生產企業副產 HFC-23 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也適用于對 HCFC-22 生產企業開展核查。
監測計劃:
HCFC-22 生產企業應按照本標準中數據監測與獲取的要求,結合現有監測能力和條件,制定監測計劃。若企業基本信息、HCFC-22 生產設施及其副產 HFC-23 處置設施基本信息、監測儀器和監測方法、核算方法選取等信息有任何變動,應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修訂后的監測計劃。監測計劃模板可參考附錄 B。
排放報告:
HCFC-22 生產企業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方法,按照企業處置副產 HFC-23 實際情況,采用監測期內所監測的數據和相關參數核算 HFC-23 的排放量,同時報告企業環境達標情況,提供相關參數及監測設備檢定證明材料等,并按要求定期編制排放報告,于每個監測期后一個月內提交。排放報告模板可參考附錄 C。
質量管理:
HCFC-22 生產企業對數據報送質量負責,企業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職責明確:建立 HFC-23 排放核算和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體系,包括負責部門及人員、工作周期和時間節點等;指定專職人員負責企業 HFC-23 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
b)數據獲?。合嚓P數據的監測獲取應符合 GB 17167 等要求。對于規定了優先序的各參數,應按照規定的優先級順序選取,在之后各監測期的獲取優先序不應降低,報告企業應說明提交報告中的監測數據記錄、復核、報告等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和各數據交叉核驗方式方法等;
c)檢定資質:委托外部機構/實驗室檢測設備時,應確保被委托的機構/實驗室通過中國計量認證(CMA)認定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并保留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備查;
d)自檢記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規定,定期對計量器具、檢測設備和
測量儀表進行檢定維護管理,并記錄存檔;
e)臺賬建立:建立健全數據記錄管理體系,包括數據來源,數據獲取時間以及相關責任人等信息的記錄管理;
f)內部審核:建立 HFC-23 排放報告內部審核制度。定期對 HFC-23 排放數據進行交叉校驗,對可能產生的數據誤差風險進行識別,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g)交叉核驗:根據 HCFC-22 與副產 HFC-23 的產出比及 HFC-23 銷毀裝置燃料消耗量,核驗 HCFC-22 生產企業副產 HFC-23 產生量和處置量的合理性和真實性;
h)數據備份:對手工傳遞的數據和計算應進行內部核查和審定,留紙質文件存檔備查;對于分散控制系統(DCS)傳輸的數據定期進行屏拷備份,安全存儲,尤其注意非常規操作前的存儲備份(如計量設備的指針重置、設備維護等),設置數據權限,避免非崗位人員誤操作刪除數據信息;
i)資料保存:HFC-23 排放報告所提供的數據原始記錄、DCS 數據備份及相關儀器儀表的檢定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應不得少于五年,保證數據核算結果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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