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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項標準的發布實施,豐富了監測標準供給,對于進一步完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體系,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保證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服務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具有重要意義。

  【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土壤和沉積物 19種金屬元素總量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等9項標準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
 
  《土壤和沉積物 19 種金屬元素總量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土壤和沉積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土壤和沉積物中 19 種金屬元素總量的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土壤和沉積物中銀(Ag)、砷(As)、鋇(Ba)、鈹(Be)、鉍(Bi)、鎘(Cd)、鉻(Cr)、鈷(Co)、銅(Cu)、鋰(Li)、錳(Mn)、鉬(Mo)、鎳(Ni)、銻(Sb)、鍶(Sr)、鉛(Pb)、鉈(Tl)、釩(V)和鋅(Zn)共 19 種金屬元素的測定。
 
  當取樣量為 0.1 g、消解后定容體積為 50 ml 時,19 種金屬元素的方法檢出限為 0.02 mg/kg~5 mg/kg,測定下限為 0.08 mg/kg~20 mg/kg,詳見附錄 A。
 
  方法原理:
 
  土壤或沉積物樣品經消解后,采用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進行檢測,根據元素的質譜圖或特征離子進行定性,內標法定量。試樣由載氣帶入霧化系統進行霧化后,以氣溶膠形式進入等離子體的軸向通道,在高溫和惰性氣體中被充分蒸發、解離、原子化和電離,轉化成帶正電荷離子經離子采集系統進入質譜儀,質譜儀根據離子的質荷比進行分離并定性、定量分析。在一定濃度范圍內,離子的質荷比所對應的信號響應值與其濃度成正比。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氨氮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5—2005)的修訂。《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5—2005)首次發布于 2005 年,起草單位為上海寶鋼工業檢測公司寶鋼環境監測站、蘇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上海市寶山區環境監測站、江蘇省張家港市環境監測站、遼寧省莊河市環境監測站、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暨淳安縣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義、試樣的制備、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廢物處置以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刪除了方法適用范圍中活飲用水、氣液分離裝置的描述、無氨水的制備等內容;
 
  ——修改了試劑的配制、樣品的采集和保存、結果計算與表示;
 
  ——完善了干擾和消除、光源類型、載氣類型、標準曲線的建立;
 
  ——細化了儀器參考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氨氮的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氨氮(以 N 計)的測定。方法的檢出限為 0.02 mg/L,測定下限為 0.08 mg/L。
 
  方法原理:
 
  樣品中的氨氮由次溴酸鹽氧化劑氧化成亞硝酸鹽氮,再由鹽酸乙醇催化轉變成二氧化氮氣體,用載氣將產生的二氧化氮載入氣相分子吸收光譜儀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長處測得的吸光度與氨氮的濃度之間的關系符合朗伯-比爾定律。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總氮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2005)的修訂。《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2005)首次發布于 2005 年,起草單位為上海寶鋼工業檢測公司寶鋼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總氮的定義、試樣的制備、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廢物處置以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刪除了氣液分離裝置的描述、無氨水的制備等內容;
 
  ——修改了方法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試劑的配制、樣品的采集和保存、校準曲線的類型和建立、結果計算與表示;
 
  ——完善了干擾和消除、光源類型、載氣類型、試樣的制備;
 
  ——細化了儀器參考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總氮的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總氮(以 N 計)的測定。
 
  采用高溫高壓消解,取樣量為 20.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5 mg/L,測定下限為 0.20 mg/L;采用在線紫外消解,方法檢出限為 0.05 mg/L,測定下限為 0.20 mg/L。
 
  方法原理:
 
  以堿性過硫酸鉀為氧化劑,通過高溫高壓消解或在線紫外消解,將樣品中的氮氧化成硝酸鹽氮后,再經三氯化鈦還原為一氧化氮,用載氣將產生的一氧化氮載入氣相分子吸收光譜儀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長處測得的吸光度與總氮濃度之間的關系符合朗伯-比爾定律。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硫化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200—2005)的修訂。《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200—2005)首次發布于 2005 年,起草單位為上海寶鋼工業檢測公司寶鋼環境監測站、蘇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上海市寶山區環境監測站、江蘇省張家港市環境監測站、遼寧省莊河市環境監測站、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暨淳安縣環境監測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硫化物的定義、試樣的制備、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廢物處置以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刪除了方法適用范圍中生活飲用水、氣液分離裝置的描述、堿性除氧去離子水等內容;
 
  ——修改了試劑的配制、絮凝沉淀分離法、樣品的采集與保存以及結果計算與表示;
 
  ——完善了干擾和消除、光源類型、載氣類型、標準曲線的建立;
 
  ——細化了儀器參考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硫化物的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硫化物(以S2-計)的測定。方法的檢出限為 0.005 mg/L,測定下限為 0.020 mg/L。
 
  方法原理:
 
  樣品中的硫化物與乙酸鋅溶液反應生成硫化鋅沉淀,加入鹽酸后生成硫化氫,用載氣將產生的硫化氫載入氣相分子吸收光譜儀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長處測得的吸光度與硫化物的濃度之間的關系符合朗伯-比爾定律。
 
  《固定污染源廢氣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測定。進樣體積為 10 µl 時,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檢出濃度分別為 0.011 mg/L、0.017 mg/L。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采樣體積為 30 L(標準狀態下的干排氣),試樣定容體積為 50 ml 時,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 0.02 mg/m3、0.03 mg/m3,測定下限分別為 0.08 mg/m3、0.12 mg/m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體積為 30 L(標準狀態下的干排氣),試樣定容體積為 10 ml 時,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 0.004 mg/m3、0.006 mg/m3,測定下限分別為 0.016 mg/m3、0.024 mg/m3。詳見附錄 A。
 
  方法原理:
 
  氣體樣品中的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經水吸收后,用配備紫外檢測器或二極管陣列檢測器的高效液相色譜儀分離檢測。根據保留時間定性,外標法定量。
 
  《環境空氣和廢氣 6 種丙烯酸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和廢氣中 6 種丙烯酸酯類化合物的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廢氣中 6 種丙烯酸酯類化合物的氣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和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 6 種丙烯酸酯類化合物的測定。
 
  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采樣體積為 20 L,解吸體積為 1.0 ml,進樣量為 1.0 μl 時,方法檢出限為 0.02 mg/m3,測定下限為 0.08 mg/m3;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的進樣體積為 1.0 ml 時,方法檢出限為 1 mg/m3~2 mg/m3,測定下限為 4 mg/m3~8 mg/m3。詳見附錄 A。
 
  方法原理:
 
  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的丙烯酸酯類化合物經活性炭采樣管富集,二氯甲烷解吸后進樣;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的丙烯酸酯類化合物經氣袋采集直接進樣。氣相色譜分離,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檢測,以保留時間定性,外標法定量。
 
  《區域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質量評估技術要求》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質量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區域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質量評估的的工作流程、儀器和設備、質量評估目標、評估區域及點位抽樣、現場檢查與比對、質量評估、評價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以紫外光度法等為原理的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的質量評估。
 
  《環境空氣監測臭氧傳遞標準校準技術規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監測臭氧傳遞標準的校準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臭氧傳遞標準校準下級臭氧傳遞標準的操作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校準環境空氣監測臭氧傳遞標準,濃度范圍為 1 nmol/mol~500 nmol/mol。
 
  帶有臭氧發生器的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
 
  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分為帶有臭氧發生器或不帶有臭氧發生器的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不帶有臭氧發生器的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主要用于校準現場發生型傳遞標準,不能用于測定環境空氣。分析型臭氧傳遞標準性能和功能要求如下:
 
  a) 測量范圍在 0 nmol/mol~500 nmol/mol 內可調,最小顯示單位≤1 nmol/mol;
 
  b) 臭氧濃度發生誤差應符合 HJ 654 的要求;
 
  c) 儀器面板能夠顯示實時測定的臭氧濃度、所有校準參數(例如斜率、截距)、實時采樣流量、吸收池內實時溫度和壓強、汞燈實時溫度、紫外檢測器實時光強等狀態參數;
 
  d) 通過儀器面板操作能夠修改臭氧紫外光度計的校準參數(例如斜率、截距);
 
  e) 溫度和氣壓傳感器可調整;
 
  f) 臭氧紫外光度計前端零點氣或樣品空氣電磁閥可分別使用外部提供的零點氣或樣品空氣;
 
  g) 實時測定的臭氧濃度可通過通訊線路實時傳輸至工業控制計算機。
 
  《生態遙感地面觀測與驗證技術導則》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陸地生態遙感地面觀測與驗證的基本參數和方法,指導生態遙感地面觀測驗證網絡的建設,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規定了陸地生態遙感地面觀測與驗證工作各環節的基本要求,包括地面驗證場(站)選址、驗證樣地樣方布設、觀測參數、觀測方法、基礎設施建設、遙感產品驗證及驗證精度評價等。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基于生態遙感及地面觀測技術的全國及區域遙感產品驗證、遙感監測等相關工作。
 
  以上標準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5-2005)、《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2005)、《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200-2005)同時廢止。
 
  上述9項標準的發布實施,豐富了監測標準供給,對于進一步完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標準體系,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保證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服務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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